财新记者 黄姝伦 实习记者 陈芷楠
本文原载于《财新周刊》 2019年第47期,发表于2019年12月09日 因目睹家庭暴力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广东省拟立法将其纳入保护范围。11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第58条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早在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报告《紧闭的门后: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就曾指出,即使儿童不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如果他们目睹、耳闻了家暴实施,甚至意识到家暴的存在,这对其身心发育和社会行为方面,负面影响大,即便成年后,也难摆脱家暴“经历”留下的阴影。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认为,地方立法关注目睹家暴儿童,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还能引起更广泛的社会认知,让公众意识到“伤害的存在”。
中国农业大学的教授方向明发表于2015年的研究《中国儿童受虐待的经济负担: 系统性的审查》估计,中国0-17岁儿童中,遭受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的发生率分别是26.6%、19.6%、8.7%、26.0%。
业内专家认同,“目睹家庭暴力”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日本已有法律规定,父母在孩子面前争吵、打骂是对孩子的“心理虐待”。心灵隐疾,处方难觅。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对财新记者表示,在其接触的案例中,有一对目睹家暴发生的姐弟,弟弟同时也是遭受暴力的儿童。
“姐姐说这一辈子都不要结婚,因为她对伴侣、婚姻已经没有信心。弟弟患精神分裂,未来的人生就是姐弟相依为命。”李莹表示,目睹家暴给儿童造成巨大创伤,影响未来建立亲密关系。
家暴环境还会损害孩子的视觉记忆力。日本熊本大学与美国哈佛大学2010年的联合研究发现,童年从未目睹家暴的孩子与经常目睹的孩子相比,长大后,后者右脑视觉皮层一个名为“舌回”的部位,将平均萎缩20.5%。
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逾20年的袁杰,曾在“中国法院网”上撰文指出,未成年人因为目睹、生活在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得不到关注、照料,情感需求和欲望难以满足,或会引致“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变得充满敌意和恐惧,构成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基础,成为家庭的间接受害者”。
童年被撕碎,破镜再难圆。2017年,一名21岁的青年男子因勒死父亲获刑10年。郑子殷曾接触过此案。“他童年时目睹父亲对母亲施暴,打得很厉害。”郑子殷说,孩子非常痛苦、无助。长大后,他马上离家外出打工。但父亲继续对母亲实施家暴,村里也缺乏专业的社会服务介入。青年最终犯案。“他认为即便判死刑,还是在保护妈妈。”
郑子殷等数名专家提醒,要关注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生活在家暴环境的儿童,可能会产生“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的错误认知。
设计:李靖华
版面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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